想為父母申請澳洲父母簽證嗎?在開始研究費用和處理時間之前,有一個最基本的資格要求你必須先了解:家庭平衡測試(Balance of Family Test)。這項測試決定你的父母是否有足夠多的子女居住在澳洲,以符合永久父母簽證的申請資格--如果不符合,無論花多少錢或有多特殊的情況,都無法改變結果。
觀看我們的影片解說:
本指南將詳細說明家庭平衡測試如何運作、子女如何計算(包括繼子女的複雜規則)、常見的失敗陷阱,以及如果父母未通過測試的策略性替代方案。
什麼是家庭平衡測試?
家庭平衡測試規定於1994年移民法規(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第1.05條,是大多數永久父母簽證申請的強制性資格條件。它根據申請人子女的居住地點,評估父母申請人與澳洲的家庭聯繫是否足夠。
家庭平衡測試無法獲得豁免--即使在特殊或緊急情況下也不行。內政部明確說明這一點。如果父母未通過測試,他們將無法申請永久父母簽證。
測試評估時間點
家庭平衡測試是**「遞交申請時」**的標準--意味著你的父母必須在簽證申請遞交當天符合測試要求。然而,在簽證獲批前可能會再次審查情況,特別是非付費簽證的處理時間可能長達20-30年。
在支付不可退還的簽證申請費(VAC)之前,請對家庭情況進行詳細評估。提早一天遞交--在兄弟姊妹的永居獲批之前--可能導致申請被拒。
如何通過測試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你的父母即可通過家庭平衡測試:
| 條件 | 含義 |
|---|---|
| 一半規則(50%規則) | 至少一半的子女是在澳洲的「合格子女」 |
| 相對多數規則 | 在澳洲的子女人數多於任何其他單一國家 |
相對多數規則要求澳洲的子女人數必須多於任何其他單一國家--平手則為失敗。這是常見的誤解。
理解「合格子女」
並非所有子女都同等計算。關鍵概念是**「合格子女」**--這是移民法下的特定法律定義。
誰符合「合格子女」資格?
要被計為「合格子女」,該子女必須是:
- 澳洲公民且通常居住在澳洲,或
- 澳洲永久居民且通常居住在澳洲,或
- **符合資格的紐西蘭公民(ENZC)**且通常居住在澳洲
紐西蘭公民陷阱: 大多數在澳洲的紐西蘭人持有特殊類別簽證(444類),這是一種臨時簽證。除非他們是「受保護的SCV持有人」(通常是2001年2月26日之前在澳洲的人)或已獲得永久簽證,否則他們不是合格子女。
「通常居住」要求
「通常居住」是基於以下因素的事實評估:
- 在澳洲的實際居住(不需要連續,但需要顯著)
- 無限期居住在澳洲的意向
- 證據支持,如就業、房產所有權、租約和家庭聯繫
海外永居陷阱: 移居海外的澳洲永久居民(例如在倫敦工作5年、出租澳洲房產)可能失去其「合格」身份。他們會被評估為「通常居住」在新國家,這使他們從支持申請變成對申請不利。
誰不被計為合格子女?
| 類別 | 是否為合格子女? |
|---|---|
| 持臨時簽證的子女(學生、482、485、417等) | ❌ 否--計為海外居民 |
| 持過橋簽證的子女(等待實質簽證) | ❌ 否--計為海外居民 |
| 2001年後抵達的紐西蘭公民(持SCV 444) | ❌ 否--除非獲得永久簽證 |
| 永久居住在海外的澳洲永久居民 | ❌ 否--非「通常居住」 |
| 永久居住在海外的澳洲公民 | ❌ 否--非「通常居住」 |
| 已故子女 | ❌ 完全排除在計算之外 |
| 被法院命令移除監護權的子女 | ❌ 完全排除在計算之外 |
| 在聯合國難民營的難民子女 | ❌ 完全排除在計算之外 |
| 來自一夫多妻/同時關係的繼子女 | ❌ 不計算 |
繼子女規則:關鍵區別
家庭平衡測試中最複雜的領域之一涉及繼子女。規則根據繼子女是來自父母現任還是前任伴侶而有顯著不同。
現任伴侶的繼子女
如果你的父母有現任配偶或事實伴侶,該伴侶的所有子女都會被計算--無論年齡或居住地。
例如: 你的父親有2名子女在澳洲(通過2/2)。他再婚,新妻子有3名子女住在英國。
- 新總數: 5名子女(2名在澳洲,3名在英國)
- 結果: 2/5 = 40% → 失敗
新的婚姻或事實伴侶關係可能導致原本符合資格的父母無法通過測試--如果新伴侶在海外有子女。遞交前請仔細考慮這一點。
前任伴侶的繼子女
來自前任伴侶的繼子女(例如前配偶的子女)有不同規則:
| 前任伴侶的子女 | 年齡 | 監護權狀態 | 是否計算? |
|---|---|---|---|
| 18歲以下 | 申請人擁有監護權 | ✅ 是 | |
| 18歲以下 | 申請人沒有監護權 | ❌ 否 | |
| 18歲或以上 | 無關 | ❌ 否 |
策略性見解: 如果你的父母有一個來自前任伴侶、目前17歲且被計入的繼子女,等到該子女滿18歲可能會將其從計算中移除。
疏遠關係的誤解
疏遠的子女仍然計算在內。 許多申請人認為,如果他們與某個子女沒有聯繫--也許是因為家庭糾紛--該子女就不應該被計算。這是錯誤的。
家庭平衡測試是生物學和法律評估,而非關係評估。住在海外的疏遠子女與住在海外的親近子女計算方式完全相同。除非疏遠導致:
- 監護權被正式移除,或
- 被他人正式收養
⋯⋯否則疏遠的子女仍留在計算中,可能導致父母無法通過測試。
子女如何計算:實際範例
讓我們看看實際情境,了解測試的運作方式。
範例一:一半規則(通過)
父母有 4 名子女:
- 子女 A:澳洲公民,住在墨爾本 ✅
- 子女 B:澳洲永久居民,住在雪梨 ✅
- 子女 C:住在中國
- 子女 D:住在新加坡
結果: 4 名中有 2 名 = 50% → 通過
範例二:過橋簽證陷阱(失敗)
父母有 3 名子女:
- 子女 A:澳洲公民,住在珀斯 ✅
- 子女 B:在澳洲持過橋簽證A(等待伴侶簽證820/801)
- 子女 C:住在美國
分析: 子女 B 實際在澳洲,但持有臨時簽證。他們被計為海外居民。
結果: 1 名合格(子女 A)對 2 名不合格(B + C)→ 失敗
解決方案: 等待子女B的伴侶簽證獲批後再遞交父母簽證申請。
範例三:相對多數規則(儘管比例低仍通過)
父母有 4 名子女:
- 子女 A:澳洲公民,住在雪梨 ✅
- 子女 B:住在英國
- 子女 C:住在德國
- 子女 D:住在日本
結果: 僅 1/4 = 25% → 依一半規則失敗
但是: 1(澳洲)對 1(英國)對 1(德國)對 1(日本)。沒有單一國家多於澳洲。 → 依相對多數規則通過
如果海外子女分散在多個國家,相對多數規則可能拯救原本會失敗的申請。
範例四:平手即失敗
父母有 4 名子女:
- 子女 A:澳洲永久居民,住在阿德萊德 ✅
- 子女 B:澳洲永久居民,住在布里斯本 ✅
- 子女 C:住在中國
- 子女 D:住在中國
結果: 2/4 = 50% → 依一半規則通過
但如果其中一名澳洲子女移居海外,變成1(澳洲)對 2(中國)? → 失敗(1 不多於 2)
哪些簽證需要家庭平衡測試?
| 簽證類別 | 簽證名稱 | 需要測試? |
|---|---|---|
| 103 | 父母簽證 | ✅ 是 |
| 143 | 付費父母簽證 | ✅ 是 |
| 173 | 付費父母簽證(臨時) | ✅ 是 |
| 804 | 年邁父母簽證 | ✅ 是 |
| 864 | 付費年邁父母簽證 | ✅ 是 |
| 884 | 付費年邁父母簽證(臨時) | ✅ 是 |
| 870 | 擔保父母簽證(臨時) | ❌ 否 |
臨時類別(173、884)是通往永久居留的途徑--必須在初始階段通過測試。
870 類簽證不需要家庭平衡測試。如果父母未通過測試,這可能是他們在澳洲與你同住的唯一簽證選項(最長10年:5年 + 5年續簽)。
常見失敗原因
1. 過橋簽證陷阱
等待自己簽證(如伴侶簽證、技術簽證)的子女持有過橋簽證。即使他們住在澳洲,也被計為海外。請等待實質簽證獲批。
2. 沒有永居的紐西蘭公民
你的兄弟姊妹2010年從紐西蘭來,持SCV 444在澳洲生活了15年。除非他們獲得技術簽證或其他永久簽證,否則他們不是合格子女。
3. 新伴侶的子女
你的父母再婚,新伴侶在海外有子女。這些子女自動加入計算,可能導致失敗。
4. 持臨時簽證在澳洲的子女
你的兄弟姊妹持485畢業生簽證在澳洲。在獲得永久居留之前,他們不算合格。
5. 移居海外的永居子女
你的兄弟姊妹是澳洲永久居民,但3年前去新加坡工作。他們的「通常居住」狀態現在是新加坡,不是澳洲。
策略性時機:何時遞交
因為測試在遞交申請時評估,時機至關重要:
| 情況 | 策略 |
|---|---|
| 兄弟姊妹持過橋簽證 | 等待實質簽證獲批 |
| 兄弟姊妹正在申請永居 | 等待永居獲批通知 |
| 前任伴侶的繼子女17歲 | 可等到滿18歲(從計算中移除) |
| 永居兄弟姊妹住在海外 | 鼓勵兄弟姊妹返回並重新建立澳洲居住 |
如果父母未通過測試怎麼辦?
| 替代方案 | 說明 | 期限 |
|---|---|---|
| 870 類簽證 | 擔保父母簽證(臨時) | 最長10年(5 + 5) |
| 訪客簽證 | 600 類延長停留 | 每次3-12個月 |
| 等待兄弟姊妹 | 家庭比例改變時重新評估 | 不定 |
870 類簽證允許父母在澳洲長期居住而不需滿足家庭平衡測試。代價是:沒有工作權、沒有永居途徑,且需要私人健康保險。
特殊豁免:退休簽證持有人
在2018年5月8日持有405類(投資退休人士)或410類(退休人士)簽證的父母--且此後未持有其他實質簽證--可以無需滿足家庭平衡測試即可申請父母簽證。
準備父母簽證申請
如果父母通過測試,請準備以下文件:
每位子女需要:
- 出生證明(證明親子關係)
- 公民身份證明或永久簽證獲批通知
- 澳洲居住證明(水電費帳單、租約、就業記錄)
被排除子女需要:
- 死亡證明(已故子女)
- 法院命令(監護權移除)
- 聯合國難民署文件(難民子女)
繼子女需要:
- 與現任伴侶的婚姻/關係證明
- 前任伴侶18歲以下子女的監護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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