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常收到以下類似的詢問:

  • 我的簽證到期了,我可否在澳洲境內申請簽證;
  • 我目前持有過橋簽證,我是否可以申請另一個簽證;
  • 我的簽證到期了,但是目前新冠疫情 (Covid19),我如果出境,我不知道什麼時候能夠入境澳洲,這種情況,Schedule 3的豁免條款是否能夠適用於我。

諸如此類的情況,在沒有實質簽證情況下,移民局的Schedule 3條款會限制簽證申請人能否獲得簽證的申請條件,所以在遇到這個情況時,了解澳洲移民局的Schedule 3條款和豁免條件是非常重要的。

什麼是schedule 3條款

Schedule 3 條款限制申請人在申請大多數臨時簽證時,如果沒有實質性簽證(過橋簽證不是實質性簽證),並且上一個實質性的簽證超過28天,將不能在澳洲境內申請簽證。
如果想繼續符合簽證申請條件,就必須向移民局申請豁免Schedule 3條款後才能遞交該類簽證申請。
移民局對於Schedule 3的豁免,需要申請人提供Compelling Reasons(不可抗因素)

不可抗因素的定義

3003(c)和3004(c)條款要求簽證官認為申請人是由於無法控制的因素而非法入境或沒有實質性簽證。

不可抗因素必須滿足兩個要求:

第一個要求: 有必然因素直接導致申請人非法入境或沒有實質性簽證;
(注意:因果關系在簽證的審理中非常重要!)
第二個要求:這些因素是申請人無法控制的。

以下因素可以被認為是不可抗因素,但不侷限於這些因素:

  • 需要照顧澳洲籍子女,離開澳洲申請簽證將會對澳洲籍子女帶來非常負面的影響(根據移民局提供的境外簽證審理時間);

  • 申請人為澳洲公民澳洲社區提供日常醫保和家庭支持

  • 申請人有嚴重疾病或無行為能力,需要在澳洲接受醫療支持和救治。

提供不可抗因素時,需要包含以下信息:

  • 沒有違反過簽證條款;

  • 在澳洲非法停留的時長;

  • 在澳非法停留的原因;

  • 你沒有盡快尋求在澳洲停留合法化的原因;

  • 除了申請現在的簽證,你還做了哪些措施為了在澳洲合法停留。

關於新冠疫情 (Covid19)

目前移民局沒有對compelling reason做出文字方面的解釋,關於新冠疫情造成的航班取消,或者一旦出境後,可能暫時無法回澳洲之類的情況是否適用於豁免的條件,取決於遞交的材料和解釋的方式是否對簽證官有足夠的說服力。

所以如果簽證申請人申請簽證有受到schedule 3條款引響的話,那遞交簽證時必需格外謹慎。

Partner_visa_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