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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配偶移民签证(Partner Migration)在澳大利亚很常见,办理频繁度是仅次于未成年子女移民的,也是相对有优先权的家庭移民类型。 这篇文章我们会讲解移民局的政策里面,是如何来证明真实的配偶或伴侣关系。

关于申请澳洲配偶移民有以下三种方式:

  • 境内820/801配偶签证
  • 境外309/100配偶签证
  • 境外300未婚夫妻签证(Prospective Marriage Visa)

如果有任何需要代办配偶(伴侣)签证或对配偶签证有疑问的,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可以透过Line联系我们。

归根结底,什么才可以被定义为是配偶呢?

配偶在澳大利亚有可以被分为两种:

  1. 夫妻关系
  2. 同居关系

夫妻关系当然不用说就是在法律上被公认的结婚关系,那澳大利亚的同居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又是如何定义呢?

同居关系的最基本要求:

在澳大利亚,只要你与你的配偶(不管是异性还是同性)同居、对彼此的关系是有着相互的承诺(mutual commitment),而关系也是真诚永久的就算是同居关系。同居的生活方式如同结婚夫妻一样,差别只是不在法律上有着‘结婚’的这个标签。

从移民的角度来看,同居关系必须至少有一年以上而双方也都18岁以上,除非有特殊及同情的情况(compelling and compassionate)或者是有着澳大利亚州政府注册及认可的同居关系。

当然不是申请人自说是同居,就一定能被认为是有同居关系的存在。也需要进行一些考量,一般来说会有这四种因素:

  • 经济方面(Financial Aspect)
  • 居家性质(Nature of Household)
  • 社交方面(Social Aspects)
  • 对彼此的共同承诺(Nature of Commitment to Each Other)
  • 经济方面 Financial Aspect
移民局想看到的是,男女双方是如何分担两人一起生活的经济开销。最常见的就是有着共同账户,而两人的共同开销都会是从这个账户里所提取,比如租金,两人的伙食费,水电费等等的开销。

居家性质 Nature of Household

居家性质会看的是居家的生活模式,比如双方是如何一起分担家事,如有孩子的话,是否是双方一起分担照料孩子的饮食起居。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都可以住在同一个屋簷下,但并不代表他们是同居关系,很有可能都是各过各的生活模式。

社交方面 Social Aspects

对于亲朋好友和社会的认知,你们是否就是一对?比如一起出去旅游(可提供两人的机票作证明)、一起出席社交活动/团体活动、朋友亲戚对你们关系的评鉴。可提供的证据有照片(与朋友一同合影),亲戚朋友对你们关系认知的陈述。

对彼此的共同承诺 Nature of Commitment to Each Other

最容易体现你们对彼此的共同承诺,就是你们的未来的共同计画,例如有打算一起买房子,订婚,对你们的关系是否有着长期的计画。也可以阐述你们的感情历史,从第一次认识到同居你们的感情有多久。

综上所述,配偶签证的存在是给那些真心相爱的人一个在一起的机会,只要你足够真实,就不用太担心会被拒签。

澳洲配偶(伴侣)|伴侣是以澳洲公民、永久居留者的配偶(伴侣)身份,潜在配偶(伴侣)(未婚妻或未婚夫)或依附关系身份办理移民签证。如果您的配偶(伴侣)是澳大利亚公民(Citizen)或永久居民(PR),他们可以担保您成为PR。但是很多读者对配偶(伴侣)|伴侣的申请存在一些疑惑,以下列出十点需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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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结婚前申请配偶(伴侣)移民

为了申请配偶(伴侣)签证,申请人需要证明申请人和担保人之间有担保关系,这通常这意味着结婚。但是这并不是必要条件。最常见的例外情况是处于事实婚姻的状态,即同居。

准配偶(伴侣) (300类签证),这个签证是为即将在澳洲结婚的海外配偶(伴侣)申请人所设计的。一旦签证获批,申请人将获得9个月的临时居留签证,但是申请人必须在这9个月内与担保人在澳洲登记结婚,结婚后方可申请配偶(伴侣)签证。

如果在境外配偶(伴侣)申请,没有硬性要求一定要在申请日之前结婚。只要在审理过程中完成结婚,即可满足条件。如果递交了300类签证申请,在签证审理过程中完成结婚,可以向移民局申请更换为配偶(伴侣)签证。

注意:如果是境内配偶(伴侣)申请,以上特例不适用。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在申请日前已经结婚,那么申请将被拒绝。

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即证明申请人和担保人同居至少12个月。需要提供的证据:

  • 同居关系:同一地址的通讯记录,共同的租房合约或者共同购房合同。
  • 经济关系:联名账户,资产的共同拥有权,养老金的受益方。
  • 社会关系:社会上对此关系的认可,例如与朋友或者亲戚的合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经结婚了,以上信息也需要提供,但不需要满足‘共同生活在一起至少12个月’这个要求。

事实婚姻12个月规则的例外

一般情况下,申请配偶(伴侣)签证,需要提供同居至少12个月的证据,但是有以下三个例外:

  • 在州政府注册了事实婚姻关系(即de facto)。
  • 申请人和担保人已经拥有了共同的子女。
  • 申请人和担保人之间的de facto关系在申请人的国家是不被允许的。

如何避免两年的等待期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只能首先获得两年的临时配偶(伴侣)签证,在此期间可以全职工作或者旅游。在得到临时签证两年后,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仍旧处于此段关系并提供最新的无犯罪证明,方可获得永久签证,这也就是所谓的等待期。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直接获得永居签证,不需要两年的等待期。前提条件是:

  • 在申请签证时,申请人和担保人已经结婚、或者保持事实夫妻关系3年以上。
  • 在申请签证时,申请人和担保人已经结婚、或者保持事实夫妻关系2年以上,并且育有子女。

但是,除非申请人申请直接获得永居签证,否则移民局只给临时签证。

若申请包括担保人的非亲生子女

如果申请人与前任有子女,此子女不是担保人的亲生子女,那么就会使整个审理过程变得复杂。

如果子女在18岁以下,通常被认为是不独立的,需要依赖父母。那么子女可以被包括在配偶(伴侣)签证的申请中,但是需要生父母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申请人没有意向把未满18岁的子女包括在配偶(伴侣)签证申请中,子女依旧需要通过体检和无犯罪证明。但是如果申请人没有抚养权,情况会变得更加困难。

境内申请

在境内外都可以申请配偶(伴侣)签证,如果是在境内申请,需要持有实质性签证,而不是过桥签,并且所持签证不带有‘不允许进一步居留条款’。境内申请的优劣如下所示:

优势:

  • 过桥签:当申请人在境内递交申请,在审理过程中(审理过程可能长达12-15个月),可以获得过桥签,允许在澳洲境内居留。
  • 工作权利:过桥签允许申请人在澳洲工作。
  • 医保:在等待配偶(伴侣)签证的结果过程中,可以享受基本的免费澳洲医保。

劣势:

  • 审理时长:境内申请的审理过程可能长达12-15个月,而境外申请会快很多。
  • 出境限制:如果在境内申请,持有的过桥签不允许离开澳大利亚。但是如果有合理的出境理由,需要先申请过桥签B,等获签后方可出境。

重复担保

如果之前担保过其他人,或者被担保过,就会有以下担保限制:

  • 如果之前担保过其他人,需要等待5年才能再次担保,每人一生中只能有两次担保资格。
  • 如果之前被人担保,需要等待5年才能担保别人。
  • 如果之前是通过付费父母移民方式获得的PR,那么如果有担保别人的需求,需要等待5年。

如果可以提供强而有力的理由,可以免除上面所提到的等待期。

健康豁免

申请配偶(伴侣)签证时,所有包含在申请中的家庭成员都需要体检。

通常情况下,申请永久或临时签证时,有‘一人不通过,全家被拒绝’的规则,这意味着如果有一人体检未通过,整个申请将被拒绝。

但是申请配偶(伴侣)签证,此规则不适用。这意味着即使一人未通过,申请依旧可以获批,但需要满足治愈此疾病的花销不是过多这一条件。可以把财务状况、医保政策和家庭支付能力作为证据放到签证申请中。

有拒签史仍可申请配偶(伴侣)签证

通常情况下,如果自从上次入境后有拒签史,并且持有过桥签,那么不能在境内申请其他签证。但是如果上次被拒签的不是配偶(伴侣)签证,那么这条规则在申请配偶(伴侣)签时不适用。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之前申请457或者485签证时被拒签了,不用离境,就能申请配偶(伴侣)签证。但是必须提供能够说服人的理由。

PR申请中包括副申请人

相较于配偶(伴侣)签证,如果在申请PR中带上配偶(伴侣),好处多多:

  • 费用低:包括副申请人的独立技术移民189类签证或者雇主担保186类签证的签证费用是$1800,而配偶(伴侣)签证的费用是$6865
  • 避免等待期:包括副申请人的PR申请,申请人和副申请人可以同时获批。而配偶(伴侣)签证需要2年的等待期。
  • 审理时间较短:因为名额有限,配偶(伴侣)签证需要较长时间的处理期,境内申请通常需要12-15个月的审理期,而独立技术移民189类签证只需要3-4月的审理期。

未婚妻签证专门设计给让澳洲公民,永久居留权和特殊条件的新西兰公民申请,签证申请者再申请签证时,不需要结婚或者达到居住配偶签证的同居条件。

最新的移民局政策指南提到, 未拥有有效签证并且逾期居留于澳洲的申请者在境内申请配偶签证820/801类,有可能不能采用移民条款里提到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澳洲境内申请配偶移民签证。

以下三类不能采用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 的境内签证申请者

  1. 没有遵守前一个签证条例者,或
  2. 故操纵事实从而产生“令人信服的理由”,或
  3. 可以离开并申请境外配偶签证者

在过去,如果您没有持有有效签证并且自从您上次进入澳大利亚所持签证已被拒绝或被取消,但是你的之前被拒的签证不是配偶签证,和/或签证不是基于品格问题被拒,您还是有可能可以再澳大利亚做出有效的820/801配偶签证申请,移民法允许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的人士得到考虑获准澳大利亚配偶签证。

澳洲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何谓”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移民局政策指出,以下情况通常会被认作是“令人信服的理由”:两人有长期的配偶关系(视为至少两年);及/或  此关系中有澳洲籍的子女。

新政策概述移民条款第820.211(2)(D)(ii) ,当中规定申请人必须满足这是移民局第3条款(SCHEDULE 3)的3001,3003和3004需求.但在1994年移民条例没有硬性规定移民官是否需要考虑有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因此被认为是移民官按个别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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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签证可以是夫妻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对于境外申请配偶签证类别为subclass 309临时配偶签证和subclass 100永居配偶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