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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配偶移民簽證(Partner Migration)在澳大利亞很常見,辦理頻繁度是僅次於未成年子女移民的,也是相對有優先權的家庭移民類型。 這篇文章我們會講解移民局的政策裡面,是如何來證明真實的配偶或伴侶關係。

關於申請澳洲配偶移民有以下三種方式:

  • 境內820/801配偶簽證
  • 境外309/100配偶簽證
  • 境外300未婚夫妻簽證(Prospective Marriage Visa)

如果有任何需要代辦配偶(伴侶)簽證或對配偶簽證有疑問的,可以隨時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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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根結底,什麼才可以被定義為是配偶呢?

配偶在澳大利亞有可以被分為兩種:

  1. 夫妻關係
  2. 同居關係

夫妻關係當然不用說就是在法律上被公認的結婚關係,那澳大利亞的同居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又是如何定義呢?

同居關係的最基本要求:

在澳大利亞,只要你與你的配偶(不管是異性還是同性)同居、對彼此的關係是有著相互的承諾(mutual commitment),而關係也是真誠永久的就算是同居關係。同居的生活方式如同結婚夫妻一樣,差別只是不在法律上有著『結婚』的這個標籤。

從移民的角度來看,同居關係必須至少有一年以上而雙方也都18歲以上,除非有特殊及同情的情況(compelling and compassionate)或者是有著澳大利亞州政府註冊及認可的同居關係。

當然不是申請人自說是同居,就一定能被認為是有同居關係的存在。也需要進行一些考量,一般來說會有這四種因素:

  • 經濟方面(Financial Aspect)
  • 居家性質(Nature of Household)
  • 社交方面(Social Aspects)
  • 對彼此的共同承諾(Nature of Commitment to Each Other)
  • 經濟方面 Financial Aspect
移民局想看到的是,男女雙方是如何分擔兩人一起生活的經濟開銷。最常見的就是有著共同賬戶,而兩人的共同開銷都會是從這個賬戶裡所提取,比如租金,兩人的伙食費,水電費等等的開銷。

居家性質 Nature of Household

居家性質會看的是居家的生活模式,比如雙方是如何一起分擔家事,如有孩子的話,是否是雙方一起分擔照料孩子的飲食起居。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都可以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但並不代表他們是同居關係,很有可能都是各過各的生活模式。

社交方面 Social Aspects

對於親朋好友和社會的認知,你們是否就是一對?比如一起出去旅遊(可提供兩人的機票作證明)、一起出席社交活動/團體活動、朋友親戚對你們關係的評鑑。可提供的證據有照片(與朋友一同合影),親戚朋友對你們關係認知的陳述。

對彼此的共同承諾 Nature of Commitment to Each Other

最容易體現你們對彼此的共同承諾,就是你們的未來的共同計畫,例如有打算一起買房子,訂婚,對你們的關係是否有著長期的計畫。也可以闡述你們的感情歷史,從第一次認識到同居你們的感情有多久。

綜上所述,配偶簽證的存在是給那些真心相愛的人一個在一起的機會,只要你足夠真實,就不用太擔心會被拒簽。

澳洲配偶(伴侶)|伴侶是以澳洲公民、永久居留者的配偶(伴侶)身份,潛在配偶(伴侶)(未婚妻或未婚夫)或依附關係身份辦理移民簽證。如果您的配偶(伴侶)是澳大利亞公民(Citizen)或永久居民(PR),他們可以擔保您成為PR。但是很多讀者對配偶(伴侶)|伴侶的申請存在一些疑惑,以下列出十點需要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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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結婚前申請配偶(伴侶)移民

為了申請配偶(伴侶)簽證,申請人需要證明申請人和擔保人之間有擔保關係,這通常這意味著結婚。但是這並不是必要條件。最常見的例外情況是處於事實婚姻的狀態,即同居。

准配偶(伴侶) (300類簽證),這個簽證是為即將在澳洲結婚的海外配偶(伴侶)申請人所設計的。一旦簽證獲批,申請人將獲得9個月的臨時居留簽證,但是申請人必須在這9個月內與擔保人在澳洲登記結婚,結婚後方可申請配偶(伴侶)簽證。

如果在境外配偶(伴侶)申請,沒有硬性要求一定要在申請日之前結婚。只要在審理過程中完成結婚,即可滿足條件。如果遞交了300類簽證申請,在簽證審理過程中完成結婚,可以向移民局申請更換為配偶(伴侶)簽證。

注意:如果是境內配偶(伴侶)申請,以上特例不適用。如果申請人不能證明在申請日前已經結婚,那麼申請將被拒絕。

事實婚姻關係

事實婚姻即證明申請人和擔保人同居至少12個月。需要提供的證據:

  • 同居關係:同一地址的通訊記錄,共同的租房合約或者共同購房合同。
  • 經濟關係:聯名賬戶,資產的共同擁有權,養老金的受益方。
  • 社會關係:社會上對此關係的認可,例如與朋友或者親戚的合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經結婚了,以上信息也需要提供,但不需要滿足『共同生活在一起至少12個月』這個要求。

事實婚姻12個月規則的例外

一般情況下,申請配偶(伴侶)簽證,需要提供同居至少12個月的證據,但是有以下三個例外:

  • 在州政府註冊了事實婚姻關係(即de facto)。
  • 申請人和擔保人已經擁有了共同的子女。
  • 申請人和擔保人之間的de facto關係在申請人的國家是不被允許的。

如何避免兩年的等待期

通常情況下,申請人只能首先獲得兩年的臨時配偶(伴侶)簽證,在此期間可以全職工作或者旅遊。在得到臨時簽證兩年後,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仍舊處於此段關係並提供最新的無犯罪證明,方可獲得永久簽證,這也就是所謂的等待期。

在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直接獲得永居簽證,不需要兩年的等待期。前提條件是:

  • 在申請簽證時,申請人和擔保人已經結婚、或者保持事實夫妻關係3年以上。
  • 在申請簽證時,申請人和擔保人已經結婚、或者保持事實夫妻關係2年以上,並且育有子女。

但是,除非申請人申請直接獲得永居簽證,否則移民局只給臨時簽證。

若申請包括擔保人的非親生子女

如果申請人與前任有子女,此子女不是擔保人的親生子女,那麼就會使整個審理過程變得複雜。

如果子女在18歲以下,通常被認為是不獨立的,需要依賴父母。那麼子女可以被包括在配偶(伴侶)簽證的申請中,但是需要生父母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申請人沒有意向把未滿18歲的子女包括在配偶(伴侶)簽證申請中,子女依舊需要通過體檢和無犯罪證明。但是如果申請人沒有撫養權,情況會變得更加困難。

境內申請

在境內外都可以申請配偶(伴侶)簽證,如果是在境內申請,需要持有實質性簽證,而不是過橋簽,並且所持簽證不帶有『不允許進一步居留條款』。境內申請的優劣如下所示:

優勢:

  • 過橋簽:當申請人在境內遞交申請,在審理過程中(審理過程可能長達12-15個月),可以獲得過橋簽,允許在澳洲境內居留。
  • 工作權利:過橋簽允許申請人在澳洲工作。
  • 醫保:在等待配偶(伴侶)簽證的結果過程中,可以享受基本的免費澳洲醫保。

劣勢:

  • 審理時長:境內申請的審理過程可能長達12-15個月,而境外申請會快很多。
  • 出境限制:如果在境內申請,持有的過橋簽不允許離開澳大利亞。但是如果有合理的出境理由,需要先申請過橋簽B,等獲簽後方可出境。

重複擔保

如果之前擔保過其他人,或者被擔保過,就會有以下擔保限制:

  • 如果之前擔保過其他人,需要等待5年才能再次擔保,每人一生中只能有兩次擔保資格。
  • 如果之前被人擔保,需要等待5年才能擔保別人。
  • 如果之前是通過付費父母移民方式獲得的PR,那麼如果有擔保別人的需求,需要等待5年。

如果可以提供強而有力的理由,可以免除上面所提到的等待期。

健康豁免

申請配偶(伴侶)簽證時,所有包含在申請中的家庭成員都需要體檢。

通常情況下,申請永久或臨時簽證時,有『一人不通過,全家被拒絕』的規則,這意味著如果有一人體檢未通過,整個申請將被拒絕。

但是申請配偶(伴侶)簽證,此規則不適用。這意味著即使一人未通過,申請依舊可以獲批,但需要滿足治癒此疾病的花銷不是過多這一條件。可以把財務狀況、醫保政策和家庭支付能力作為證據放到簽證申請中。

有拒簽史仍可申請配偶(伴侶)簽證

通常情況下,如果自從上次入境後有拒簽史,並且持有過橋簽,那麼不能在境內申請其他簽證。但是如果上次被拒簽的不是配偶(伴侶)簽證,那麼這條規則在申請配偶(伴侶)簽時不適用。這意味著,如果申請人之前申請457或者485簽證時被拒簽了,不用離境,就能申請配偶(伴侶)簽證。但是必須提供能夠說服人的理由。

PR申請中包括副申請人

相較於配偶(伴侶)簽證,如果在申請PR中帶上配偶(伴侶),好處多多:

  • 費用低:包括副申請人的獨立技術移民189類簽證或者僱主擔保186類簽證的簽證費用是$1800,而配偶(伴侶)簽證的費用是$6865
  • 避免等待期:包括副申請人的PR申請,申請人和副申請人可以同時獲批。而配偶(伴侶)簽證需要2年的等待期。
  • 審理時間較短:因為名額有限,配偶(伴侶)簽證需要較長時間的處理期,境內申請通常需要12-15個月的審理期,而獨立技術移民189類簽證只需要3-4月的審理期。

未婚妻簽證專門設計給讓澳洲公民,永久居留權和特殊條件的新西蘭公民申請,簽證申請者再申請簽證時,不需要結婚或者達到居住配偶簽證的同居條件。

最新的移民局政策指南提到, 未擁有有效簽證並且逾期居留於澳洲的申請者在境內申請配偶簽證820/801類,有可能不能採用移民條款裡提到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澳洲境內申請配偶移民簽證。

以下三類不能採用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 的境內簽證申請者

  1. 沒有遵守前一個簽證條例者,或
  2. 故操縱事實從而產生“令人信服的理由”,或
  3. 可以離開並申請境外配偶簽證者

在過去,如果您沒有持有有效簽證並且自從您上次進入澳大利亞所持簽證已被拒絕或被取消,但是你的之前被拒的簽證不是配偶簽證,和/或簽證不是基於品格問題被拒,您還是有可能可以再澳大利亞做出有效的820/801配偶簽證申請,移民法允許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的人士得到考慮獲准澳大利亞配偶簽證。

澳洲的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何謂”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移民局政策指出,以下情況通常會被認作是「令人信服的理由」:兩人有長期的配偶關係(視為至少兩年);及/或  此關係中有澳洲籍的子女。

新政策概述移民條款第820.211(2)(D)(ii) ,當中規定申請人必須滿足這是移民局第3條款(SCHEDULE 3)的3001,3003和3004需求.但在1994年移民條例沒有硬性規定移民官是否需要考慮有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因此被認為是移民官按個別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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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簽證可以是夫妻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對於境外申請配偶簽證類別為subclass 309臨時配偶簽證和subclass 100永居配偶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