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澳洲配偶移民签证新条款
最新的移民局政策指南提到, 未拥有有效签证并且逾期居留于澳洲的申请者在境内申请配偶签证820/801类,有可能不能采用移民条款里提到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澳洲境内申请配偶移民签证。
以下三类不能采用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 的境内签证申请者
- 没有遵守前一个签证条例者,或
- 故操纵事实从而产生“令人信服的理由”,或
- 可以离开并申请境外配偶签证者
在过去,如果您没有持有有效签证并且自从您上次进入澳大利亚所持签证已被拒绝或被取消,但是你的之前被拒的签证不是配偶签证,和/或签证不是基于品格问题被拒,您还是有可能可以再澳大利亚做出有效的820/801配偶签证申请,移民法允许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的人士得到考虑获准澳大利亚配偶签证。
澳洲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何谓”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移民局政策指出,以下情况通常会被认作是“令人信服的理由”:两人有长期的配偶关系(视为至少两年);及/或 此关系中有澳洲籍的子女。
新政策概述移民条款第820.211(2)(D)(ii) ,当中规定申请人必须满足这是移民局第3条款(SCHEDULE 3)的3001,3003和3004需求.但在1994年移民条例没有硬性规定移民官是否需要考虑有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因此被认为是移民官按个别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