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澳洲配偶移民簽證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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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移民局政策指南提到, 未擁有有效簽證並且逾期居留於澳洲的申請者在境內申請配偶簽證820/801類,有可能不能採用移民條款裡提到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澳洲境內申請配偶移民簽證。

以下三類不能採用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 的境內簽證申請者

  1. 沒有遵守前一個簽證條例者,或
  2. 故操縱事實從而產生“令人信服的理由”,或
  3. 可以離開並申請境外配偶簽證者

在過去,如果您沒有持有有效簽證並且自從您上次進入澳大利亞所持簽證已被拒絕或被取消,但是你的之前被拒的簽證不是配偶簽證,和/或簽證不是基於品格問題被拒,您還是有可能可以再澳大利亞做出有效的820/801配偶簽證申請,移民法允許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的人士得到考慮獲准澳大利亞配偶簽證。

澳洲的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何謂”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移民局政策指出,以下情況通常會被認作是「令人信服的理由」:兩人有長期的配偶關係(視為至少兩年);及/或  此關係中有澳洲籍的子女。

新政策概述移民條款第820.211(2)(D)(ii) ,當中規定申請人必須滿足這是移民局第3條款(SCHEDULE 3)的3001,3003和3004需求.但在1994年移民條例沒有硬性規定移民官是否需要考慮有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因此被認為是移民官按個別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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