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收到以下类似的询问:

  • 我的签证到期了,我可否在澳洲境内申请签证;
  • 我目前持有过桥签证,我是否可以申请另一个签证;
  • 我的签证到期了,但是目前新冠疫情 (Covid19),我如果出境,我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入境澳洲,这种情况,Schedule 3的豁免条款是否能够适用于我。

诸如此类的情况,在没有实质签证情况下,移民局的Schedule 3条款会限制签证申请人能否获得签证的申请条件,所以在遇到这个情况时,了解澳洲移民局的Schedule 3条款和豁免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什么是schedule 3条款

Schedule 3 条款限制申请人在申请大多数临时签证时,如果没有实质性签证(过桥签证不是实质性签证),并且上一个实质性的签证超过28天,将不能在澳洲境内申请签证。
如果想继续符合签证申请条件,就必须向移民局申请豁免Schedule 3条款后才能递交该类签证申请。
移民局对于Schedule 3的豁免,需要申请人提供Compelling Reasons(不可抗因素)

不可抗因素的定义

3003(c)和3004(c)条款要求签证官认为申请人是由于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非法入境或没有实质性签证。

不可抗因素必须满足两个要求:

第一个要求: 有必然因素直接导致申请人非法入境或没有实质性签证;
(注意:因果关系在签证的审理中非常重要!)
第二个要求:这些因素是申请人无法控制的。

以下因素可以被认为是不可抗因素,但不侷限于这些因素:

  • 需要照顾澳洲籍子女,离开澳洲申请签证将会对澳洲籍子女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根据移民局提供的境外签证审理时间);

  • 申请人为澳洲公民澳洲社区提供日常医保和家庭支持

  • 申请人有严重疾病或无行为能力,需要在澳洲接受医疗支持和救治。

提供不可抗因素时,需要包含以下信息:

  • 没有违反过签证条款;

  • 在澳洲非法停留的时长;

  • 在澳非法停留的原因;

  • 你没有尽快寻求在澳洲停留合法化的原因;

  • 除了申请现在的签证,你还做了哪些措施为了在澳洲合法停留。

关于新冠疫情 (Covid19)

目前移民局没有对compelling reason做出文字方面的解释,关于新冠疫情造成的航班取消,或者一旦出境后,可能暂时无法回澳洲之类的情况是否适用于豁免的条件,取决于递交的材料和解释的方式是否对签证官有足够的说服力。

所以如果签证申请人申请签证有受到schedule 3条款引响的话,那递交签证时必需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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