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申請的優劣
在澳洲境內外都可以申請配偶簽證,如果是在境內申請,需要持有實質性簽證,而不是過橋簽,並且所持簽證不帶有“不允許進一步居留條款”。境內申請的優劣勢整理如下:
優勢:
A. 過橋簽:當申請人在境內遞交申請,在審理過程中(審理過程可能長達12-15個月),可以獲得過橋簽,允許在澳洲境內居留。
B. 醫保:在等待配偶簽證的結果過程中,可以享受基本的免費澳洲醫保。
C. 工作權利:過橋簽允許申請人在澳洲工作。
劣勢:
A. 審理時長:境內申請的審理過程可能長達12-15個月,而境外申請會快很多。
B. 出境限制:如果在境內申請,持有的過橋簽不允許離開澳大利亞。但是如果有合理的出境理由,需要先申請過橋簽B,等獲簽後方可出境。
可在婚前申請配偶移民
通常為了申請配偶簽證,申請人需要證明自己和擔保人之間有擔保關係,這就意味著要結婚。但是這並不是必要條件。最常見的例外情況是處於事實婚姻的狀態,即同居。
為即將在澳洲結婚的海外配偶申請人所設計的準配偶300類簽證,一旦簽證獲批,申請人將獲得9個月的臨時居留簽證,但是申請人必須在這9個月內與擔保人在澳洲登記結婚,結婚後方可申請配偶簽證。
如果在境外配偶申請,沒有硬性要求一定要在申請日之前結婚。只要在審理過程中完成結婚即可。如果遞交了300類簽證申請,在簽證審理過程中完成結婚,可以向移民局申請更換為配偶簽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境內配偶申請,以上特例不適用。如果申請人不能證明在申請日前已經結婚,那麼申請將被拒絶。
同居關係證明
如果申請人和擔保人處於事實婚姻的狀態,需要提供同居至少12個月的證據:
A.同居關係:同一地址的通訊記錄,共同的租房合約或者共同購房合同。
B.經濟關係:聯名賬戶,資產的共同擁有權,養老金的受益方。
C.社會關係:社會上對此關係的認可,例如與朋友或者親戚的合照。
注意:如果已經結婚了,以上信息也需要提供,但不需要滿足同居至少12個月。
同居12個月的例外情況
一般情況下,申請配偶簽證需要提供同居至少12個月的證據,但是有以下三個例外:
A.申請人和擔保人已有了共同的子女。
B.在州政府註冊了事實婚姻關係(即de facto)。
C.申請人和擔保人之間的de facto關係在申請人的國家是不被允許的。
若申請人包括擔保人的非親生子女
如果申請人與前任配偶有子女,且不是擔保人的親生子女,那麼整個審理過程將變得很複雜。
如果子女在18週歲以下,通常被認為是不能獨立的,需要依賴父母。那麼子女可以被包括在配偶簽證的申請中,但是需要親生父母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申請人沒有意向把未滿18週歲的子女包括在配偶簽證申請中,子女依舊需要通過體檢和無犯罪證明。但是如果申請人沒有撫養權,情況會變得更加困難。
健康豁免
申請配偶簽證時,所有包含在申請中的家庭成員都需要體檢。通常情況下,申請永久或臨時簽證時,有“一人不通過,全家被拒絶”的規則,這意味著如果有一人體檢未通過,整個申請將被拒絶。
但是此規則不適用於申請配偶簽證,這意味著即使一人未通過,申請依舊可以獲批,但是需要滿足“治癒此疾病的花銷不是過多”這一條件。可以把財務狀況、醫保政策和家庭支付能力作為證據放到簽證申請中。
如何避免兩年等待期
通常情況下,申請人只能首先獲得兩年的臨時配偶簽證,在此期間申請人可以全職工作或者旅遊。在得到臨時簽證兩年後,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仍舊處於此段關係中並提供最新的無犯罪證明,方可獲得永久簽證,這也就是所謂的兩年等待期。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直接獲得永居簽證,無需兩年的等待期。前提條件是:
- 在申請簽證時,申請人和擔保人已經結婚、或者保持事實夫妻關係3年以上。
- 在申請簽證時,申請人和擔保人已經結婚、或者保持事實夫妻關係2年以上,並且育有子女。
注意:除非申請人申請直接獲得永居簽證,否則移民局只給臨時簽證。
重複擔保的限制
如果擔保人在之前曾擔保過其他人,或者被擔保過,就會有以下擔保限制:
- 如果之前擔保過其他人,需要等待5年才能再次擔保,每人一生中只能有兩次擔保資格。
- 如果之前被人擔保,需要等待5年才能擔保別人。
- 如果之前是通過付費父母移民方式獲得的PR,那麼如果有擔保別人的需求,需要等待5年。
但是如果可以提供強而有力的理由,可以免除上面所提到的等待期。
有拒簽史仍可申請配偶簽證
通常情況下,如果申請人在上次入境後有拒簽史,並且持有過橋簽,那麼不能在境內申請其他簽證。但是如果上次被拒簽的不是配偶簽證,那麼這條規則不適用於申請配偶簽證。這就意味著,如果申請人之前申請457或者485簽證時被拒簽了,不用離境,就能申請配偶簽證。但是必須提供能夠說服人的理由。